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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出现重大误解影响效力吗?

2026-09-03北京工程商事合同律师

合同中出现重大误解影响效力吗?

1. 重大误解的法律定性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在法律上,这被视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表现。

2. 对合同效力的具体影响:可撤销而非直接无效

重大误解并不导致合同直接无效(Void),而是赋予受误解方撤销权(Right of Rescission)。

若行使撤销权:受误解方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一旦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撤销,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互相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若未行使或放弃撤销权:如果受误解方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该合同确定为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 举证责任与认定标准

主张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误解的存在、误解的重大性以及误解与订立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的认定通常较为严格,需达到足以影响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或改变合同核心条款的程度。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签订前口头承诺效力如何认?

在合同签订前的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承诺的内容、性质以及最终书面合同的约定进行综合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 构成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如果口头承诺的内容具体明确,且双方均认可该承诺是达成交易的基础,即便未写入最终的书面合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该口头承诺可能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补充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特别是在一方已基于该口头承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情况下,口头承诺的效力更易被确认。

2. 受“完整协议条款”限制:若最终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谈判、承诺、备忘录等”,即存在“完整协议条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则此前的口头承诺通常会被视为已被书面合同吸收或排除,难以单独主张效力,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

3. 举证责任风险:口头承诺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举证困难。主张口头承诺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承诺确实存在且内容明确。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以书面合同为准。

4. 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包括做出虚假的口头承诺),导致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中出现的重大误解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是赋予受误解方撤销合同的权利。作为当事人,若发现自身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应特别注意九十日的除斥期间限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以免因逾期而导致撤销权消灭,从而被迫履行本意不愿接受的合同义务。建议在遇到此类复杂情形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固定证据并制定最佳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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